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14:03:21 来源:振东健康网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3181号(医疗体育类459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0〕179号
林凡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中成药扶持政策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在制定完善各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过程中,医疗保障部门十分注重支持和保护传统中医药。
一、关于中成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问题
医保部门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时,始终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基本原则。按通用名计算,现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共收载药品2709个,其中西药1370种、中成药1339种(含民族药93个),中成药占比由2000年的40.52%提高到2019年的49.43%,中西药品种数基本持平。201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时,将中药饮片由排除法改为准入法管理,共892个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纳入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已能够满足参保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2019年印发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同时,考虑到中药在使用上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特殊性,2020年7月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省级医保部门可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
在医保报销比例方面,基本医保的主要目的是化解参保人疾病带来的财务风险,不因中西医等治疗方式而有所区别。近年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和加强了中医药服务,参保人在基层发生的中医药服务费用可享受较二三级医院更高的报销比例。从2018年卫生统计有关数据看,中医类临床科室(不含中医专科医院)诊疗人次中,58%发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数中医药服务已经享受了报销比例的倾斜政策。
二、关于中成药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问题
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我局随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探索“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机制,取得明显成效;接着推动了试点全国扩围和第二批、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成效显著。同时,指导和推进地方针对中成药等药品开展药品集采探索。当前,青海省、浙江金华、河南濮阳等地,针对部分需求大,金额高的中成药品种,积极开展集采探索,取得显著降价成效,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地方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完善采购方式,合理确定集采范围,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企业以成本和质量为基础开展公平竞争,完善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通过明确采购量、以量换价、确保使用,通畅采购、使用、结算等环节,促进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三、关于加大二级以上医院的医保目录中成药使用比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物价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医疗机构药品的配备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体现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应当经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评估论证,并优先选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不管是国家基本药物,还是医保目录药品,均包括了一定比例的中成药,医疗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诊疗需要,选择适宜的药品应用于临床。不宜对中成药在医疗机构的配备使用政策进行强制性约束,一刀切要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机构的中成药使用比例不低于40%。
四、关于增加基本药物目录的中成药比例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国卫药政发〔2015〕52号)明确规定,遴选国家基本药物时,要坚持中西药并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已于2018年9月正式公布,共有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部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417种,中成药268种,共计685种。其中,中西药的构成比例与2012年版基本药物目录保持一致。
当前,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加快修改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进一步突出药品临床价值,不断优化目录结构、完善目录动态调整、强化目录实施管理机制,更好适应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继续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中医药使用方面的基本需求,不断促进民族医药卫生事业守正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医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