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7日 09:04:40 来源:振东健康网
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进一步规范发展药学服务,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提供药学服务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8908057630f9684f5f5fbea34fdaf013.pdf
2.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
efb2cc45cd10779463d6fff1878f2a22.pdf
3.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
50bfae592afad7c00e0f7342ae4a4f16.pdf
4.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
e1a7e4e00f343e68ba6d3c38ddabb415.pdf
5.居家药学服务规范
8a670927873b0d085464571f68dfe24c.pdf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0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