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3日 09:59:30 来源:振东健康网
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中华医学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的风险防控管理,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途径,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加强了医疗质量安全的管理。《条例》的施行,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对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发挥重要作用,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全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一)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的沟通,强化正面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确保《条例》的顺利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增强医患双方法律意识,依法维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有针对性地分别培训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要将培训工作抓紧、抓好、抓实,以保证全面、准确理解并掌握《条例》精神。
(二)做好重点工作准备。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学会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和专家库等要求作好准备,组织专家进行培训,确保《条例》顺利施行。医学会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有关尸检规定的告知,积极引导开展尸检。要按照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条件(见附件)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确保结果科学准确。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尸检机构名单,为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患者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预防化解医疗纠纷。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加强医患沟通,预防、减少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后要及时规范处置,并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途径和程序,实事求是,依法处理。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四)落实行政处理措施。各地在《条例》施行过程中,应当做好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的有效衔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不适用于包括赔偿在内的民事纠纷处理。患方对医疗损害责任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要求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行政处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强化对医疗行为的监管,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提升整体医疗安全水平。
三、完善相关保障措施
(一)明确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有条件的医学会可以成立有关鉴定的专科分会,开展医学学术交流,提升医疗安全水平。
(二)加强督导检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做好信息沟通。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学会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条例》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施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医疗纠纷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医疗纠纷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为保证医疗纠纷中尸检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纠纷可以委托下列机构进行尸检: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二)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学教研室或法医学教研室(系)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学教研室或法医学教研室(系)的高等普通学校;
二、承担医疗损害鉴定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有2名符合条件的尸检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主检人员;
(二)解剖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贮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承担医疗损害鉴定尸检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具有病理解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检人员还应当在取得病理解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尸检任务;也可以会同同级公安、司法机关指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设置的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法医机构承担尸检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