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3日 09:02:08 来源:振东健康网
晋卫医发〔2019〕36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委管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为,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以下简称《通知》,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文件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就做好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的,分别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取得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同意后,可实施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具体流程和提交材料等详见附件);远程医疗服务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医疗机构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的,要与山西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建立数据接口,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数据的实时监管。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并精准掌握《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和本通知各项要求,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做好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的审核工作。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加强监管,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依法规范。
四、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评估本单位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基础条件、社会需求,并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和中医药管理局反馈。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联系人:冀晓鹏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郭君伟
附件:1.山西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程序
2.山西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书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3日
附件1
山西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程序
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其中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等相关事项申请,根据情形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已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见附件2,下同);
2.与山西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4.医院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和测评证明;
5.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务人员名单;
6.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二、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与山西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4.医院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和测评证明;
5.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结合《关于加快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卫医发〔2018〕82号)文件要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实行“两证合一”,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拟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的,直接在执业登记阶段提出申请。
(一)设置审批阶段
1.提交材料
(1)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
(2)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2.受理部门:按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权限,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事项。
(二)执业登记阶段
1.提交材料
(1)申请书(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的原因和理由,其他医疗机构可缺项);
(2)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务人员名单;
(3)与山西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
(4)医院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和测评证明;
(5)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2.受理部门: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四、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结合《关于加快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卫医发〔2018〕82号)文件要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实行“两证合一”,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直接在执业登记阶段提出申请。
(一)设置申请阶段
1.提交材料
(1)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2)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2.受理部门:按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权限,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事项。
(
二)执业登记阶段
1.提交材料
(1)申请书(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其他医疗机构可缺项);
(2)与山西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
(3)医院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和测评证明;
(4)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2.受理部门: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五、互联网医院的命名
互联网医院名称按照医疗机构名称核定办理,其命名规则如下:
(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