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5日 14:54:09 来源:振东健康网
5月15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本次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于2006年颁布实施,14年来的首次修订,新增了14个条款,修订了2个条款。主要修订的内容是强化持有人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责任主体,负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制定、修订和维护。
另外,增加了“按假药”处罚,引人注目:
第三十七条【新增内容】上市许可持有人/申报代理忽略、不关注药品的安全性信息,不及时修订说明书,导致上市药品说明书存在信息不准确、不真实、存在误导性,或没有提供足够安全性信息、警告信息等,该药将被判为假药,按《药品管理法》有关假药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新增内容】仿制药的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关注被仿新药(参比制剂)说明书修订情况,不主动收集仿制药的安全性信息,不及时对仿制药说明书进行修订,导致说明书信息不准确、不真实、存在误导性者,将被判为假药,按《药品管理法》有关假药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新增内容】由于药品说明书信息不准确、存在误导性、没有提供足够的警告信息等,导致医生、患者用药不当,引起患者各种损害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依法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新增内容】有关说明书问题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销售或吊销注册证/批准文号等,并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