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2日 16:13:24 来源:振东健康网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和《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现就我省执行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9版《药品目录》。其中,根据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关于调整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医保发[2019]64号)对部分条目进行了修正。
二、《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我省调增的西药和中成药中未纳入2019版国家《药品目录》的,108个暂予保留,基金继续支付,3年内消化;其他品种全部调出我省基金支付范围。
三、《药品目录》准予支付的892个中药饮片之外,原已纳入我省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除去国家规定不予支付的品种,还有270个继续纳入基金支付,按甲类药品管理。医保基金支付医疗机构制剂暂按照原目录执行。
四、各市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及限定支付范围。
五、各市对乙类药品可根据医保基金负担能力和管理需要,设定一定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区分甲乙类。谈判药品按照乙类药品有关规定管理。
六、2017年国家谈判准入、2019年谈判中未能成功续约的托伐普坦(口服常释剂型)、拉帕替尼(口服常释剂型)、氟维司群(注射剂)、重组人干扰素β-1b(注射剂)4个药品,2020年7月1日起基金停止支付。
七、省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7]1136号)202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原山西省药品目录中暂予保留的药品
3、山西省中药饮片部分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