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7日 08:42:26 来源:振东健康网
晋药监〔2021〕7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解除暂停销售退热药品管控措施的复函》要求,动态调整疫情防控管控措施,切实做好全省退热药品销售信息登记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6日起,解除全省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销售退热药品管控措施。
二、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退热药品(仍执行晋疫情防控办函〔2021〕28号文件中目录)时,应在山西政务三晋通小程序“退热药品销售登记信息系统”中,对购药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确保登记信息完整、真实、有效。
三、全省药品销售监测哨点药店仍按前期工作要求,继续对除退热类药品外的止咳类、抗病毒类、抗菌素类药品销售情况进行实施监测,实时上传数据,遇有特殊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同级疫情防控办。
四、各市及综改区局要加强监管,督促指导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及时注册并使用退热药品销售信息登记系统,确保暂停退热药品销售管控措施解除与退热药品销售信息登记工作无缝衔接,坚决做到成熟一家,放开一家。
五、各市及综改区局要将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退热药品销售信息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列入年度监管工作重点,对检查中发现不执行登记销售工作要求的,依法严肃查处。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2ad070c6affc481e224f3f0f287c958c.pdf
a7264196ce6f0ff99da68facc5ef9ce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