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1日 10:43:07 来源:振东健康网
日前,国家工信部发布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办法”)。对1999年发布的《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8月8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据悉,该办法由于有关部门和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在运行两年后被废止,所以本次修订为22年来首次。
国家下令,储备大量医疗设备
划重点,本办法所称医药产品包括治疗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药品和医疗物资。
国家医药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政府储备实行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由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或卫生事业单位承担储备任务。
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生产经营库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从事医药生产、流通等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企业生产经营库存是医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运行的周期变化,保持医药产品的合理商业库存,并在应急状态下积极释放供应市场。
另外,中央医药储备产品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采购,新增储备任务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对于国内具有3家以上(含3家)生产企业的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生产企业及采购价格;
(二)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生产企业,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储备品种市场价格或公立医院采购价格确定;对没有市场价格和公立医院采购价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价格调查,按照计价成本加5%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采购价格。
也就是说,办法修订后,将在全国各地储备大量医药物资,国内具有3家及以上生产企业的产品,将由国家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来确定采购价格;其他则按照成本加价5%确定采购价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医药储备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指导地方科学确定储备品类和规模、优化储备地域布局、完善储备调用轮换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地市级医药储备,形成中央与地方互为补充、全国集中统一的医药储备体系。
不难发现,本次新修订的办法还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做了大的改动。
按此前规定,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医药企业。修订后,依法取得药品、器械资质的药企,在满足一定限制条件后,均可承担医药储备任务,大量的非国有药企有机会参与到国家药品储备工作中。
“十四五”规划下5年内,重点储备这些医疗设备
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让我们看到了全国人民共同抗疫的不屈精神,也同时曝光了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短板。
所以接下来,对于相关领域的不足之处,必然成为了我国优质医疗建设任务的首要目标。
7月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方案强调:到2025年,我国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水平显著提升。
其中还特别提到了要加强传染病解剖室、临床教学用房、应急物资储备空间等设施建设,配备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ECMO)、移动CT、传染病隔离转移装置等医学设备。
明确有条件的可以配备移动生物安全三级水平实验室、移动核酸检测实验室,以及做好医用防护物资和药品储备。
任务既已下达,相关的资金也不然不会缺席。早在去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了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共安排456.6亿元,支持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强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