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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5日 10:12:01 来源:振东健康网

    关于开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的公告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8〕864号)要求,现就我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公示统一使用全
    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息服务平台)。


    二、凡我省辖区内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应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要求,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并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网上备案。

    (一)第一类消毒产品:即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二)第二类消毒产品:即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

    (三)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或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消毒产品。

    (四)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超过有效期(四年)的第一类消毒产品。


    三、我省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可在注册地登陆全国信息服务平台,按照数据标准要求录入有关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信息,对除企业商业秘密外的有关信息进行备案公开。


    四、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对提交备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五、已经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形式审查并在“山西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平台(试运行)”公示的产品,请相关企业于2019年1月底前重新补录到全国信息服务平台。


    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要求,加强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备案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内容由振东健康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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