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4日 09:30:26 来源:振东健康网
以下为三份文件的核心要点:
(一)《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1、国家对互联网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需经卫健委、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3、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4、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管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5、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6、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7、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测,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1、对互联网医院的名称有详细的命名要求,比如“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2、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3、实体医疗机构或者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申请互联网院的第三方,应当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4、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5、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土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6、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三)《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1、明确定义两种远程医疗,一个是实体医疗机构内的远程医疗:另一种是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其中第二种的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批准与管理。
2、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发生争议时,由邀请方、受邀方、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井承担相应责任。
据权威媒体分析,互联网医疗的主导方,还会是公立医疗机构,但是会给药商、药企、互联网企业更多参与这个新平台的机会。提供药品、承接处方、架构平台等等,都是全新的市场、未开发的业务。
详见链接:
http://www.nhc.gov.cn/yzygj/s3594q/201809/c6c9dab0b00c4902a5e0561bbf0581f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