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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集采新政: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1日 17:36:38 来源:振东健康网

    11月21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发文,明确当地“4+7”带量采购试点实施细则,就企业申请、药品配送、质量检测、货款支付,以及中标品种、未中标品种使用等作出详细规定。


    (一)药品配送

    药品配送原则:一个中选品种仅委托一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的原则。

    指定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指定配送企业2017年配送药品范围覆盖本市所有区;

    (2)指定配送企业具备24小时内向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


    (二)货款支付

    工作机构分三次向指定配送企业专用账户支付中选品种货款:

    (1)在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50%;

    (2)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45%;

    (3)在协议供货期的末期,工作机构对指定配送企业货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


    (三)未中选品种使用

    (1)医疗机构使用未中选药品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2)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必须在本市2017年中标价(或挂网价)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倒逼原研药企降价

    (3)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非最高价药品,其挂网价应不高于按(2)要求调整后的最高价药品挂网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

    (4)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超过(含)3家的,不再采购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其他生产企业药品。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未超过(不含)3家的,则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但已在本市中标(或挂网)的未中选品种可继续采购使用,其挂网价应低于中选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

    详见链接:

    https://m.sohu.com/a/277009604_100271409



    本文内容由振东健康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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