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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全面停止公立医疗机构药房托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1日 20:15:16 来源:振东健康网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全面停止公立医疗机构药房托管的通知

    晋卫办医发〔2019〕4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现将全面停止公立医疗机构药房托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企业托管药房或与企业开展类似业务合作。在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开展药品供应延伸服务合作,不得以药品供应延伸服务方式变相托管药房,切实切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与企业的利益关系,确保公立医疗机构对药房人、财、物的经营自主权和管理权。已经实行药房托管、变相托管的公立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托管、变相托管行为,并妥善做好停止托管后的药品供应保障衔接工作。各市卫生健康委要针对公立医疗机构药房托管情况开展专项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于5月1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二、完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体系。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按照《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加强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建设管理,要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屋、设备和设施,要应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履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职能,协调药学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等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和相关药事管理工作科学规范。

    三、转变药学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精神,努力实现药学服务从“以药品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的转变,从“以保障药品供应为中心”向“在保障药品供应的基础上,以重点加强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不断提升药学服务能级、参与临床用药为中心”的转变。
    原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试点的通知》(晋卫药政发〔2016〕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药房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晋卫药政发〔2017〕2号)废止。

    联系人:冀晓鹏  杨书程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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