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1日 09:11:55 来源:振东健康网
1、现场检查品种范围
2018年5月11日20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尚未审批的化学仿制药注射剂注册申请中属于20号公告规定需要纳入现场检查的品种。
需要纳入现场检查的情况(摘自20号公告):
(1)注射剂的处方、工艺、内包材、生产设备发生变更,属于《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规定的Ⅲ类变更或重大变更的情形的。
(2)国产制剂的生产地点(生产线)发生变更的。
(3)首次申报化学药注射剂型,相应生产线尚未生产过其他品种的。
(4)审评过程发现真实性存疑等需要核实的。
(5)收到真实性和可靠性问题投诉举报线索需要核实的。
2、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种:以上(1)(2)(3)三种情形的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章有关检查的要求开展。
第二种:对于(4)(5)两种情形的现场检查工作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中有因检查的要求执行。
规定中(一)(二)(三)三种情形的检查任务工作程序如下:
收到药审中心《申请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书》,按要求进行自查→在线提交现场检查申请→递交纸
质申请资料→组织现场检查(因故可在10内撤销申请,超期不得撤回)
详见链接:
http://www.cde.org.cn/policy.do?method=view&id=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