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2日 11:03:37 来源:振东健康网
2018年08月22日
一、适用范围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
2、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本指导意见不适用中药材、中药饮片、原料药和特殊包装制剂生产经营企业。
二、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工作要求
1、建立健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1)追溯系统功能要求:
按照质量管理规范对相关活动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防篡改和可追溯,并应按照监管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要通过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追溯信息存储、交换、互联互通,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
(2)建设方式:持有人可以自建药品追溯系统,也可以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的服务。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配合持有人建设追溯系统,并将相应追溯信息上传到追溯系统。
(3)建设过程:
2、推进追溯信息互联互通。
鼓励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实现药品信息化追溯各方互联互通。
鼓励企业创新查询方式,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药品追溯信息查询服务。
1、建立数据安全机制。
药品追溯各干系方应妥善保管药品追溯信息,明确保管人员职责,防止发生信息损毁、灭失等问题。
追溯系统运营者应确保系统用户数据的隐私及安全。
药品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药品失效期满五年。
药品追溯系统所采集的信息,应从技术上、制度上保证不可篡改。
为确保药品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宜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备份,并确保备份信息与原始信息一致。
2、目标及建议:
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应率先纳入追溯体系,并优先将基本药物、医保报销药物等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产品纳入追溯体系。2022年底基本完成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全覆盖。
详见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