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5日 17:10:51 来源:振东健康网
1月25日,国家卫健委在官网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从五个方面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临床使用进行了规范。
1、高度重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
2、畅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政策通道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指导和监督,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要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
3、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
医疗机构及时制定完善中选药品的临床用药指南,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大力开展医师宣传培训,提高合理使用水平。
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诊疗规范、用药指南,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并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储备,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4、建立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
医疗机构:将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
要定期公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比例和排名,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优先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要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
对于不能及时按要求配备或采购量不足,要在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对医疗机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
5、做好中选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药品临床使用监测网络,将试点城市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监测范围。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中选药品配备采购和使用情况、临床效果等进行监测和分析,掌握试点地区工作进展。
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地区提前预警,必要时开展现场督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详见链接:
http://www.nhc.gov.cn/yzygj/s7659/201901/628ac5004d244af7ad53c0b109f0c2df.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