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6日 17:00:51 来源:振东健康网
自2018年7月起,市监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半的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为配合本次行动,现就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电话营销行为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求:
认真开展电话营销行为自查自纠。
保健食品经营者以电话形式进行保健食品营销和宣传时,
(1)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2)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3)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4)不得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
(5)电话营销的保健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不得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
2、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
(1)把电话营销列入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重要内容;
(2)重点加强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3)加强征信管理,建立信用档案,根据电话营销监测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把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保健食品电话营销举办者、品种纳入监管“黑名单”,相关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4)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建立综合整治骚扰电话营销工作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详见链接:
http://gkml.samr.gov.cn/nsjg/bgt/201902/t20190216_288692.html